在国税总局的检查工作中,发现部分地方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是按照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国税局认为这一行为并不符合相关规定,应该按照5-35%的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
近期网传创投税负或将暴增的消息刷遍各朋友圈,消息若属实创投类私募基金税负会瞬间增加近七成。股权基金本就在募集、注册和退出方面已是困难重重,加之暴增的税负更是令行业步履维艰。针对这一问题各方人士都有不同角度的分析,是否存在解决方法呢?本文将试着探析对于税负上升所致负面影响的应对方法。
根据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静观其变,坐等政策落实
以上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重点请看方案二!!!
按照5-35%的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是相关法规对于股权转让向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征收的税率,可见本次税率的变化仅影响个人LP。然而,机构LP不受该税率影响,那么自然人投资者成立公司并以公司名义投资的模式是否会更好呢?
论税率个人以公司名义投资需多交25%的企业所得税,但从整个投资收益和其他诸多方面来看,自然人以公司形式投资可能在某种层面来讲会比个人名义更具应用优势。下文对于投资者以个人名义投资,与以公司名义投资进行比较分析:
对于股权类私募基金而言,股权转让往往占据总投资收益的绝大多数。如果投资收益都是股权转让,个人投资模式的综合税率是35%,公司投资模式下分配利润至自然人时的最终综合税率为40%,两者已然相差甚微。而这种收益比例对股权类私募基金来讲并不是不可能或不常见。
25%企业所得税是投资者不愿以公司名义投资的主要原因,现在看来即使要征收25%企业所得税,对股权类私募基金的投资者而言其最终收益已经不再有巨大差别。在此基础上,同时还享受其他优点,多出的25%企业所得税的劣势也将不复存在。
自然人成立公司,其一的优势便是可以抵扣期间费用。实力强的投资者在投资前会进行实地考察、尽调等,这些差旅费用、财务费用、律师费用和尽调费用都是合理支出完全可以作为成本进行抵扣。当然,期间费用的范围并不止于此,只要使用得当可以对相当数额的期间费用在征税前抵扣。
相对于35%的个人股权转让税率,公司的40%综合税率本就相差不大。若是利用期间费用的税前抵扣,公司与个人的最终收益势必将差额巨大。
例如股权投资收益600万,期间费用300万。
该情形下,两者最终收益相差90万,公司的股东比个人高出整整一倍的最终收益。公司投资模式期间费用抵扣的优势确实不可忽视。
投资者在计算个人投资收益时,常常只考虑盈利时的征税问题,不曾想对于亏损问题的处理。亏损的风险确实存在,并且不可小觑,而公司投资模式在处理亏损问题的优势也是显而易见的。无论投资者是投资于多个私募基金还是投资于单个,亏损出现时都能得到恰当的处置。
假设投资者分散投资于2个独立的合伙企业型股权类私募基金A与B,在同一年度内A盈利600万,B亏损300万。
其他情况也因公司的亏损可在5年内抵扣盈利从而受益,在亏损问题的处理上公司投资模式的优势确实非同小可。
公司在盈利并缴扣企业所得税后可以选择不继续分配利润,即将公司的净利润保留在公司层面而不进一步分配利润至个人股东,不进一步分配利润就可以暂时不必缴纳20%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投资模式则要缴纳35%个人所得税。利润留存的差距就此显现,公司模式在缴纳25%企业所得税后的便是可支配投资额,可暂不分红给股东,该留存部分通过再投资,若是带来收益则比个人投资模式更加充分利用了资金,若是亏损则最终分给个人股东的20%个税数额也随之减少。
股权类项目的一大特点就是投资周期具有预见性,虽然预想的与实际周期可能并不完全一致,但可预见性的特点仍然不可小觑。结合上述优点一起合理运用,这些特点的优势都将扩而充之。
随着金融行业暴雷事件陆续出现,金融市场规范化的要求也随之提升,银行/券商托管要求也不断变化。对于私募基金,愿意托管的银行/证券公司也出现了关于投资者组织形式的要求。有的托管方要求投资者中大部分为机构投资者,更有的审核从严不愿意接受有个人投资者的基金。
此外LP从个人转化成公司,也会更受管理人青睐。因为合伙企业中机构LP的税经穿透后由自身处理,不像个人LP需要由管理人来筹划。这样一来,管理人既不会承担税务上的风险,还能减少税务上的沟通协调成本。
目前金融发展形势下,各方都对机构投资者有偏好的倾向。为了方便投资,采用公司投资模式不失为顺势而行的明智之选。
综上所述,无论从投资收益,还是其他方面考虑,公司投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优于自然人投资模式的。如此可以相应地应对35%税率的影响,甚至还能收获其他益处。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私募对于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资本要求是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个人转机构,是从原先300万金融资产/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向净资产1000万的大跨度要求提升,这便对小规模自然人投资者产生了限制。因此建议稍有实力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借鉴这种思路——成立有限公司以公司名义进行投资。对于资金有限的自然人投资者在考虑公司投资模式时还需要慎重。
来源 〡 税募
作者 〡 税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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